(余欢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余欢欢
单位
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扬州中心支公司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友邦人寿扬州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扬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