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银保监复〔2021〕539号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成都市成华区支公司的请示(泰康养老川字〔2021〕19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区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该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2021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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