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地址:丹东市元宝区财神庙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将销售人员***等直销的车险业务挂在个人代理人***等11人名下,上述业务手续费由省分公司支付给***等11人后,***等人通过ATM转账等方式套取业务手续费共计174,687.12元,随后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用于展业公关及业务维护支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份、事实与评价1份、涉及员工的劳动合同和代理人的代理合同以及银行账户流水1份、公司虚挂代理人列支手续费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丹东监管分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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