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银保监罚决〔2021〕29号)

辽市银保监罚决〔2021〕29号

被处罚人姓名:任明

住址:辽宁省东港市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623************

所在单位名称: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职务:总经理(2018.4.9-2019.9.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农银人寿辽阳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承保的688份农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际承保费率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身保险产品报备的报告》(农银人寿发〔2013〕344号)向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不一致,涉及保费394126.38元,差额为107353.83元。

任明,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任农银人寿辽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在手续费支付凭证上签字,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农银人寿辽阳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主要证据有农银人寿辽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任明调查笔录》《总经理岗位职责》《手续费支付凭证》《关于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农银人寿辽任〔2018〕9号)、《关于冯*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农银人寿辽任〔2019〕20号)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家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阳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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