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银保监罚决〔2021〕25号)

辽市银保监罚决〔2021〕25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鹏

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30306************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职务:财务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6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辽阳监管分局派出检查组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车险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依法查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违法行为。

王鹏作为大地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参与了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事先,财务负责人王鹏告诉业务员开发票时要开什么内容以及发票金额开多少钱等事项,在审核25张报销单过程中,应对核算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在未看到印刷品及发票金额均为一万元以下多数为9999元情况下给与审核通过,未要求提供合同,未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王鹏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大地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问题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主要证据有《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大地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费用审核报销流程情况说明》、虚列费用相关明细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家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阳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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