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当事人:刘迎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
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四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系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对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直接责任:
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单位将销售人员***等人直销的车险业务挂在个人代理人***等11人名下,上述业务手续费由省分公司支付给***等11人后,***等人通过ATM转账等方式套取业务手续费共计174,687.12元,随后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用于展业公关及业务维护支出。
相关责任认定情况:根据该单位以上违法事实,经调阅该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刘迎新任职资格的批复》(辽银保监复〔2019〕841 号)、《关于刘迎新等人职务任免的通知》(辽阳光产险发〔2019〕172号)和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对当事人刘迎新调查谈话,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理认定:总经理刘迎新为该单位“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行为的主要领导者,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刘迎新案件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份、事实与评价1份、关于刘迎新任职资格的批复和内部任命文件各1份、该单位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的说明1份、涉及员工的劳动合同和代理人的代理合同以及银行流水1份、公司虚挂代理人列支手续费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丹东监管分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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