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10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浩忠(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深圳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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