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银保监复〔2021〕402号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撤销沈阳中心支公司新民营销服务部的请示》(亚太财险辽〔2021〕5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撤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新民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对该机构的撤销应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三、自获得批准之日起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四、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送交我局。
五、你分公司应当持本批复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辽宁银保监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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