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银保监复〔2021〕70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清河门区营销服务部的请示》(辽阳光产险〔2021〕20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清河门区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阜新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10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