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保,可以要求赔偿利息吗?

2021-11-09 15:43:37 中国银行业杂志 微信号 

案例故事

购买保险每一万元可以获得1000元利息,退保纠纷引投诉

2019年8月,刘某致电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称其于2019年4月12日在A银行某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其投保一份B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产品,当时工作人员未向其说明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仅口头表示每一万元可以获得1000元利息。刘某查询现金价值表时发现未体现利息收益,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此外,刘某称其在2019年4月份投保,直至7月份才拿到保险合同,导致其无法享受犹豫期权益。刘某要求银行全额退保并且补偿其相应利息未果,遂投诉至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A银行,要求查清事实。经调查,2019年4月12日,刘某到A银行某网点咨询利率收益高的产品,因明确表示购买后不会中途提现,网点工作人员遂向其推荐B保险公司3年期保险产品,并讲明中途退保本金会受到损失。刘某表示理解并同意办理,投保单金额为5万元。后期保险公司回访时也向其讲明提前退保会带来损失并告知其有15天的犹豫期。刘某表示其对于保险条款与责任都清楚(有电话录音为证),且已收到电子保单,后银行又为其出具了纸质保单。经银行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后,保险公司同意全额退还刘某5万元保费,但因该保险业务系按照规程正常办理,保险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对刘某的利息损失不予赔付。

法律分析

已留存本人签名文件资料的,保险公司及银行行为均不存在过错

本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在向刘某推介保险产品时,已明确告知刘某产品属性、保险责任等事项,并留存有刘某本人签名的文件资料,录音回访资料也显示刘某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且清楚退保规则。因此,保险公司及银行行为均不存在过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启示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落实金融消费者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

1.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建立和落实金融消费者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应提示金融消费者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费用扣除等内容,确保金融消费者理解相关内容,帮助金融消费者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符合金融消费者预期收益的产品,避免金融消费者因对保险产品认知有误而购买不适合的产品。

2.金融消费者应加强对银行代理产品的认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特点和性质,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自享收益,自担风险,依法维权。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 罗帅 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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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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