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银保监复〔2021〕156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关于筹建稷山支公司的请示》(晋阳光产险〔2021〕212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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