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非法“代理退保”风险 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的通告

  近年来,我区部分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冒充监管部门、法律工作者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论坛、微信朋友圈、网购社交平台、短视频、短信等渠道宣扬“代理退保”“代理投诉”,发布“全额退保”信息,怂恿消费者重复频繁投诉保险公司,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敏感信息,甚至扣留消费者银行卡、手机,直接或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捏造事实,向监管部门重复投诉,阻止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开展有效沟通,以达到其收取高额代理手续费、截留套取资金、“退旧保新”等非法目的。此类活动无端消耗了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资源,背后隐藏着虚假广告宣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证或无照经营、黑恶势力恐吓威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遏制上述乱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非法“代理退保”风险,切实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通告如下:

  一、非法“代理退保”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失去正常保险保障风险。从事非法“代理退保”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为牟取私利挑唆消费者终止正常的保险合同,却未告知消费者退保产生的不良后果,使消费者丧失保险产品长期保障功能,消费者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面临保费上涨、重新计算等待期甚至被拒保等风险。

  (二)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风险。从事非法“代理退保”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往往除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手续费外,还诱导消费者“退旧保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部分组织还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信用卡套现、网络贷款等。有不法团伙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一旦落入骗局,消费者必将遭受各种各样的资金损失。

  (三)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从事非法“代理退保”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打着“维权”幌子获取消费者信任,与消费者签订“代理退保协议”时,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险合同、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可能存在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的风险。

  (四)法律风险。从事非法“代理退保”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往往不择手段,教唆、指使、诱导甚至恐吓、威胁消费者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投诉,消费者可能因此参与非法行为,甚至构成欺诈,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可能面临被诉讼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严格防范非法“代理退保”风险

  (一)理性投保、谨慎退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现金价值和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理性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符合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审慎签署保险产品文件,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约定,遵守契约精神。应提高警惕,防范退保风险,切勿盲目退保。

  (二)严格保护个人重要信息。消费者要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不要将银行卡、身份证、投保单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非法使用,蒙受损失。如遇有不法分子窃取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遭受不法分子威胁、恐吓,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三)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消费者应警惕参与非法“代理退保”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对于“代理退保”“代理投诉”勿轻信、勿传播。尤其应拒绝参与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非法行为。消费者对所购买保险产品存在疑问或需办理退保时,可通过访问保险公司官网、直接拨打官方客服电话、亲访当地保险公司等方式寻求解决,也可直接通过监管部门、信访部门等公布的官方渠道反映诉求。

  三、规范发展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健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理念和要求体现在经营和管理的各环节、全过程,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如实、详细、完整介绍产品、合同条款,严禁不实宣传、销售误导,严禁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等行为。要严格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时效,有效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同时,进一步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切实提升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水平,重点关注“一老一少”特殊人群,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理念,不断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从严打击违法行为

  部分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借“代理退保”“代理投诉”之名,捏造事实、违背合同约定、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经营秩序,已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对此,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各保险公司、消费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代理退保”“代理投诉”线索,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

  特此通告。

  

  内蒙古银保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牛江 HF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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