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最低赔付率要求 列出销售行为“负面清单” 银保监会全面强化意外险业务监管

2021-10-14 09:15:29 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钱林浩

意外险改革各项举措相继落地之际,针对意外险市场存在的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乱象,银保监会近日出台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在针对性地根治上述突出问题。

赔付率将挂钩费率

“长期以来,由于意外险多是短期产品,每单保费金额不大,普通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意外险产品市场定价普遍较高、赔付率较低,费率严重偏离了实际风险水平。同时,保险机构支付给中介机构很高的佣金,实际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有鉴于此,除进一步强化意外险精算监管、规范费率浮动行为外,此次发布的《办法》还将产品费率与赔付率等指标挂钩,以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完善意外险产品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的、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年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平均值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将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并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在李文中看来,此举能够抑制意外险费率过高和佣金率过高的问题,有利于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使费率较为真实地反映风险水平,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监管部门还进一步完善了意外险定价回溯制度。《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开展意外险业务回溯工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程度,采取费率调整等整改措施,并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综合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和退保率等指标。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我国意外险赔付率偏低,因此,增加赔付、降低价格是意外险回归保障本源和提升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体现。此前整顿意外险市场的主要目的之一,也在于为提升意外险赔付率创造各方面条件。”

引导降低佣金费用

长期以来,一些坐拥巨大流量的互联网平台意外险渠道费用高企,意外险业务费用畸高问题备受业内关注。

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银保监会也引导险企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产品报送备案的,除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另外提供佣金费用支付相关材料,说明该产品预计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年度佣金费用率上限,佣金费用率上限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产品任一渠道的年度佣金费用率超出规定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佣金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通过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账外激励费用等方式变相突破佣金费用率上限。

王向楠表示:“《办法》统一要求降低佣金费用水平,既让险企在拓展业务时能够避免恶性竞争的压力,又能够在险企进行渠道费用谈判时予以一定支持。预计意外险的佣金水平将会下降,一些市场竞争费用转入其他形式的费用,价格下降,赔付率上升,外部代理和互联网渠道的业务受到一定冲击,大公司的市场份额可能会有所上升,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强。”

李文中认为,《办法》建立费率动态调节机制,要求意外险的赔付率必须高于最低赔付率,这将会使意外险的费率水平总体上显著下降,提高意外险的赔付率,缩小保险公司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佣金空间。

“严监管背景下,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得到提升,这应该能够比较有效地破解佣金畸高的问题。此外,对于意外险这种低保费、高保障类型的保险产品,非常适合在线营销,因此,大力推进保险公司在线销售也会形成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竞争压力,推动降低市场佣金率。”李文中称。

划定九类行为禁区

此次印发的《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意外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力度。具体来看,对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按产品披露保费收入、赔款金额、综合赔付率等相关信息。

银保监会还透露,将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阶段披露,分步推进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披露,逐步扩展险种范围,细化数据维度。2023年首先披露个人意外险经营情况以及按产品披露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试点险种经营数据;2024年按产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个人意外险产品的经营数据以及团体意外险经营情况。

此外,《办法》还明确,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时不得存在以下九类行为: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意外险;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除外;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销售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强化监督问责,搭售和捆绑销售、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意外险市场秩序将得到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为确保意外险市场平稳运行,《办法》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对《办法》发布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上述负责人表示,中长期看,《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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