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代理人模式再次迎来“利好”。
7月19日,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深圳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登记注册事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全国首份公开发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登记注册指引。
《指引》从业务许可和商事管理两方面,明确了深圳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属性定位、条件标准、注册流程及商事登记等规则,为深圳保险业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明确了政策要求和导向,简化了登记注册流程。
根据《指引》,深圳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采用“行商”形态,也可以办理工商登记。商事登记时可以选择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并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的社保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此外,《指引》也再度强调了保险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保险机构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同时严格执行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
《指引》虽好,却仍然是深圳的地方性政策,在更多的地方,相应的登记注册指引仍未出台,这仍是阻碍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以下就是深圳版《指引》核心内容:
01
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准入门槛:远高于普通代理人,须大专以上学历、通过培训及测试
《指引》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划定了比一般保险代理人更高的门槛,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保险代理人都可以转化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其规定,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当然,更重要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获得保险机构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其行为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
02
明确组织形式:“独立代理人”可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坐商”,也可以是“行商”
此前,按照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帮助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但实际上关于独立代理人的工商登记政策,迄今市场监管总局尚没有统一发文,需要一地一议。
据悉,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在试点过程当中,基本上都是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共识,联合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文,同意独立代理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以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经营。
而此次深圳版《指引》实际上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明确: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需办理商事登记的,应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授权,可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这意味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前者可为“行商”,而后者须为“坐商”。
当然,这仍然是深圳本地政策,全国其他地区,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03
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是专属,不得代理多家险企产品
深圳版《指引》对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形式须为“深圳市+XX区+XX保险XX+专属代理店”,其中“深圳市+XX区”为行政区划(个人独资企业的行政区划可以只填报“深圳市”),“XX保险XX”为字号,“专属代理”为行业用语,“店”为组织形式。
从名称中,不难发现,其必须体现“专属”字样,再度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专属属性。
这种专属属性还体现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委托保险机构进行名称申报、商事登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获得保险机构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其行为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这意味,脱离了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可能存在。
04
划定经营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承保、理赔、咨询等服务
深圳版《指引》再度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范围,即“在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承保、理赔、咨询等服务”,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也指出“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05
税收优惠:在深圳可享受小微企业社保和税收等优惠政策,但无法推广至全国
税收问题始终是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因为其直接影响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换句话说,如果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下无法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该模式对于人才的吸引力就将大大降低。
据了解,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所有者相较于一般工商企业的“高管”在税收上有着明显的优势。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相较于一般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在税收上是否具有优势则取决于各地政策。“营改增”后,目前保险公司代理人因为其身份问题,仍需要缴纳双重税负,即增值税以及个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个税。表面看来二者差距不大,但实际上,一些地区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采取额定征收的政策,即不管收入多高,只按照固定金额收税,这对于高收入者税收优惠力度非常明显。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前期采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往往能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政策,保险公司普遍态度比较积极,但在个税改革之后,一些地区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再明显,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有所降低。甚至在一些地区,已经实质性停止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例如北京。所以深圳的政策能否在全国推广是存疑的,即便更多地区效仿,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也还取决于各地的政策。
06
简化商事流程,可实现全程线上办理
深圳版《指引》通过电子化手段简化了商事流程,其按特区商事管理规定采用电子化手段,通过数字证书、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
根据《指引》,办理相应商事流程,除准备相应数字证书以及商事登记材料外,只需要履行以下步骤:
1、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sz.gov.cn,找到“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入口;
2、进入“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导航页面。点击“办理入口”,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登录页面;
3、可选择使用账号、密码登录(无账号的,请先注册账号),或用微信扫描“粤省事”小程序码后进行公安部门的人脸识别程序登录;
4、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申请”,选择需办理的业务类型(设立/变更)﹔请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并录入相关商事登记申请信息。
5、拟申请信息里的关键自然人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6、符合全流程条件的选择全流程方式,下载未签名的申请表单PDF文件;
7、需签字的自然人使用个人银行U盾或CA数字证书在未签名的申请表单PDF文件上进行电子签名;
8、所有人完成电子签名后点击未签名的申请表单PDF文件首页上的提交按钮;
9、验签通过后申请提交成功,否则提交失败(验签失败的需重复7-9步骤)
07
强调保险机构管理责任:杜绝层级利益、严格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强化日常管理和风险管控等
深圳版《指引》延续了监管部门在《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强化保险公司责任的态度,进一步强调保险机构管理责任,明确保险机构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承担法律责任。保险机构在人员选拔和考核、日常管理培训、风险管控等方面承担合规管控责任。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点:
(一)保险机构应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二)保险机构应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对开设门店(工作室)等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在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块登记规定事项;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变更。
(三)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并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授权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保险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和风险管控。建立专管员制度、加强行为管理,定期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常态化排查,切实防范销售误导、异常行为和案件风险;开展定期培训,加强业务素养和合规意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参与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处置相应风险。
(五)保险机构应及时为解除代理合同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注销执业登记,并督促做好清除经营场所保险公司标识、及时转续保险服务等事项。
(六)注册地址在深圳且为深圳属地监管的保险法人机构在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以及拟在深圳市辖区内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商事登记的保险机构,应在前2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银保监局进行书面报告,保险机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业务状态、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情况;此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填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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