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数据出炉,5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中小险企为快速注资出“奇招”

2021-05-06 22:49:12 和讯名家 


1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1号令,宣告修订后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情请见《3月1日新规正式实施!险企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将被重点关注》)。

《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只有当保险公司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大条件时才算“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管理规定》还明确,当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将作为监管重点核查对象。此外,《管理规定》也规定,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风险年综合评级为C类和D类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实际上进一步提高了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

如今,大多数保险公司均已完成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披露工作,截至一季度末有多少家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或者已经行至红线边缘?

01

2家财产险公司、3家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16家险企将被禁止开设省级分支机构

截至5月6日晚间,根据『慧保天下』统计,已经有158家保险公司公布了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其中财产险公司82家(天安财险、易安财险等未披露),人身险公司76家(北大方正、华夏人寿、天安人寿、君康人寿等未披露)。(完整表格详见文末)

158家公司中,按照《管理规定》划定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大红线,只有安心财险全部踩线,由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其已经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以及高管人员限薪等。

其余公司均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要求,但有4家公司披露的最新风险综合评级(多为2020年四季度末数据)为C或D,包括渤海财险、中法人寿、前海人寿以及合众人寿

此外,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衡量保险公司发展状况的最核心财务指标之一,正作为一项“硬指标”融入越来越多的监管规定之中,成为险企开设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等的重要参考指标,因为这些散落于各处的监管规定,实际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也是一个重要指标。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设省级分公司,须满足“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且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上”这一硬性规定。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也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等;

……

经『慧保天下』梳理,2021年一季度末不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险企共有16家,其中财产险公司5家,包括安心财险、长安责任、渤海财险、新疆前海财险以及富邦财险;以及富德生命人寿、珠江人寿、前海人寿等11家寿险公司,这意味着,这些公司在部分业务开展上或将受到一定限制。

02

偿付能力监管升级,中小险企首当其冲,股东为保证不睬红线各出“险招”

从上文可以看到,无论是因为历史原因,还是因为业务发展过快,业务结构不合理导致偿付能力下滑严重,已经踩红线,或者距离红线不远的诸多险企,均为中小型险企。

实际上,根据《管理规定》对于偿付能力的要求,相对于大型险企,会对中小公司形成更大压力。

因为对于大型险企而言,一方面其财务实力相对雄厚,业务发展更加稳健,转圜空间也更大,偿付能力往往较为充足;另一方面,其分支机构铺设往往已经基本完成,业务类型也比较丰富,对于一些监管红线并不是很敏感。

而中小险企则不同,由于发展年限短、基数低,发展速度较快,财务实力相对薄弱,偿付能力下降也要更快一些;如果因为偿付能力无法满足某些指标,导致其无法开展某一类业务,或者无法开设分支机构,将对其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可以看到,为应对越来越严格、越来越立体的偿付能力监管,很多中小险企都是未雨绸缪,在偿付能力出现明显下降之前就开始着手进行增资,全力保住“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这一重要指标。

但由于过去,一些民营资本曾在保险市场“兴风作浪”引发强烈的负面影响,银保监会成立后更加强调保险公司股东资金来源的穿透,这种严格的把关,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险企的增资进度。

为快速缓解偿付能力急剧下降的问题,不少险企退而求其次,通过股东捐赠的方式缓解燃眉之急。

例如复星联合健康,2019年12月,其股东上海复星产投就以现金形式向其捐赠3.5亿元。捐赠完成后,2019 年末,复星联合健康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达到156.86%,保住了“150%”的监管红线。

2020年12月,复星联合健康又与另外一个股东——上海丰实资管签订《赠予协议》,丰实资管以现金形式向其捐赠3亿元。赠予完成后,2020年末,复星联合健康资本公积由3.5亿元增长至6.5亿元人民币,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再度保持了高于150%的水平。

再如鼎诚人寿,2021年3月,其曾发布公告称,将接受2家股东的现金捐赠,共计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业务发展,维持2021年底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之上,满足公司发展及监管要求。

其实早在2020年6月1日,鼎诚人寿就曾计划增资7.5亿元,只是该项增资计划至今仍未能获得监管批准。

与“股东赠与”相对应的,还有“股东借钱”的方式,不过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据悉,股东“借”给保险公司的资金,不能计入保险公司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补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只能用于日常运营,且后续保险公司须进行偿还。

例如中法人寿自2017年开始曾累计向股东鸿商集团借款27次,借款金额共约2.9亿元,以维持公司最低限度运转(业务已经全面停止)。2020年,其完成增资后,开始“还债”。根据其年报,2020年,其向股东归还借款本息合计金额3.25亿元,至此,股东借款本息全部结清。

“股东赠与”则不同,根据复星联合健康和鼎诚人寿有关公告,股东赠与的资金,保险公司不负有偿还义务,可以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用以补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但显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股东都愿意通过无偿捐赠的方式补充险企偿付能力,因为采用这种方式实际会在股东之间造成新的不平衡以及隐患——股东捐赠资金无法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或投票权,也不得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否则就将涉嫌违规。所以当险企迫不得已采用股东捐赠方式进行注资,往往是由大股东、二股东带头。

《管理规定》发布后,险企偿付能力监管进一步强化,中小公司的压力首当其冲,市场朝着更有利于大公司的方向发展。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慧保天下。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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