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保险监管与行业违规乱象的“战局”逐渐步入白热化。5月6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4月保险业接受银保监系统罚金近2000万元,受罚主体除常见的财险、人身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外,亦有多名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内人士认为,保险业乱象与激烈且趋于同质化的市场竞争有莫大(博客,微博)关联,监管在“枪打出头鸟”的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关的收入机制,同时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宽严相济”。
以罚单发布日期为准,4月银保监系统向保险业发布罚单数量合计138张,罚金1989.45万元。其中,会级罚单2张,罚金达82万元;局级罚单65张,罚金达1015.95万元,分局罚单71张,罚金达891.5万元。对于分局级保险罚单占总罚单张数高达51.45%,罚金占比高达44.81%的现象,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体现了监管下沉效果明显。
与此同时,4月保险监管顶格处罚力度不减。其中,浙江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因财务及业务报表报告记载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向未进行保险销售执业登记人员发放佣金,被罚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相关责任人被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差不多全部来自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如果被顶格处罚停止新业务一年,也就意味着营业收入会大幅下降,甚至几乎归零,因此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影响是致命的。”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指出,这也警示所有保险市场参与者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合规管理。
而分机构来看,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除了常见的财产险、人身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外,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身影也出没于4月受罚主体之中。
其中,山东菏泽银保监分局便在4月初接连发布三张罚单,对三名个人保险代理人予以警告。如代理人任某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面向外部客户营销宣传时使用的《保险进社区》等课件中,存在使用未经核实的重大疾病生存率、肿瘤发生率、意外事故、理赔数据,夸大了保险责任及保障范围,课件中引用与现行《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不符的说法这些问题。
除此之外,其余被处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亦有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对于今年4月个人保险代理人频收罚单,李文中分析称,这主要是因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环境复杂,实际上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有困难。同时,少数个人保险代理人职业操守存在问题,存在侥幸心理,通过误导客户来谋取个人的短期利益。
李文中建议,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的可回溯管理,同时他指出,保险科技的发展为此提供了条件。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则认为,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违规与代理人首年保费佣金较高、后续基本断崖式递减的收入机制有一定关系。这种佣金机制容易使得代理人产生短期行为,应该有更多完善,激励代理人的长期行为。
而从处罚事由来看,除了依然常见的编制虚假资料、违规返佣等之外,保险费率未报送、实际费率与备案费率不一致这一类乱象在4月罚单中亦愈发突出。
以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为例,日前随州银保监分局发布的罚单便显示,2019年4月19日-11月18日,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个人代理人黄某等10余人名下出单车险业务80余台,涉及签单保费28万余元,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在报批手续费率的基础上,为每单业务按照净保费的1%-25%增补手续费,共计2.45万元。
“保险公司不备案费率或不按备案费率销售保险产品,一方面说明保险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存在问题。”李文中认为,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依法加强对保险产品和费率的监管,也需要考虑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放宽对费率的管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需要加强合规性管理,严格遵守保险费率监管规定。
此外,保险业“内鬼”骗保乱象依然“殃及池鱼”。江苏银保监局4月中下旬发布的一张罚单便显示,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未按规定对该分公司部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合计被罚2万元。
罚单显示,对于该分公司车险查勘员张某,在其2018年2月-2019年4月在职期间,民太安公估江苏分公司疏于对其日常管理,未对其开展相应培训教育。2018年4-8月,张某伙同他人先后故意制造3起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共计骗取2家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78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要防治此类保险营销“内鬼”勾结骗保乱象,保险机构要从加强公司管理、强化制度建设、提高人员职业道德、使用新技术手段等方面来防范骗保;同时,从监管者角度来说,一方面要加强对4S店和保险公司的监管,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与技术上对保险公司加以支持,提高其反欺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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