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逻辑推演|新规想引导一个怎样的互联网人身险市场?

2021-01-19 09:33:28 和讯名家 

2021年1月6日,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发布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行业热议,或曰互联网人身险要被条条框框了,或曰中小保险公司从此告别互联网人身险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通知》须广泛征求意见再发,市场准确理解监管意图还需一段时间,但仅仅几天,市场已经形成了如此之多相互迥异的观点,这是此前不多见的。真相到底如何,且待『慧保天下』剥茧抽丝,探讨互联网人身险发展及监管的一些本源问题。

必须肯定,《通知》有着明确的问题导向,通过设置标准、划出红线,其实是对互联网人身险市场有保有压,折射出监管要解决“市场乱”问题的初衷。然而,问题导向虽好,但能不能瞄准问题、能不能药到病除、会不会引发次生问题,都尚待实践和时间检验。

互联网人身险高质量发展,必须监管和行业形成合力,进一步厘清关键问题,既要守住底线,也要考虑当下市场现实和发展阶段。

第一层

严格超乎行业想象,仅17家公司可网销十年期以上的寿险以及年金险产品,银保也面临转型要求,落地可能性多大?

互联网监管新规出台之后,监管对互联网人身险的定义较之前大幅扩展,可以定义为窄口径和宽口径。所谓窄口径,就是传统的依靠互联网平台渠道开展的业务,主要是创新意识和动力较强的中小险企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引领,包括国华人寿、弘康人寿等中小险企以及百年、渤海等“问题公司”,其业务创新性较强,价格优势明显,网红爆款较多。

所谓宽口径,主要是原来的银保渠道业务,通过银行自助设备或网络银行购买的,一并定义为互联网业务,主要以大型公司和银保系公司为主,产品较为传统,但是总量巨大。

从行业交流数据来看,当前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量能”大多在大型公司,属于锦上添花。但“势能”大多是中小保险公司,甚至多数是一些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公司互联网人身险对这些公司性命攸关。这些中小公司偿付能力情况、风险评级情况、公司治理评价相对较差,缺少线下渠道,更有意愿从事投入成本更小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又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中小保险公司开发线上产品比较激进,导致手续费水涨船高。

《通知》中最受关注的两点在于:

其一是关于产品范围的限制: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该规定本意是规范互联网渠道,但实际上“躺枪”的却是银保渠道,因为银保渠道大量五年期产品都是通过网银端出单的,如果通过网银端只能销售保障型产品,以及十年期以上的寿险以及年金险产品,对于银保渠道的影响注定是巨大的。

其二是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须符合如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

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慧保天下』根据条件对目前所有的人身险公司进行排查后,发现只有17家公司满足要求,如下表所示,多为头部险企,包括国寿股份、平安人寿太保寿险、新华保险太平人寿泰康人寿人保寿险,外资险企友邦人寿、中信保诚、中宏人寿、中美联泰、中英人寿、招商信诺人寿,银行系险企中的工银安盛、交银康联人寿,以及民生人寿、泰康养老。

目前在互联网端表现活跃的很多中小保险公司几乎没有任何一家能够全部满足条件,监管这一刀切切实实砍在了中小公司的痛处。?“凡有的,还要加倍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如果导致马太效应,落地的可能性有多大?

第二层

争议不断,“首月0元”、专属产品、定价回溯机制等合理性遭质疑,微观管理的必要性有多高?

互联网保险优势很大,也是保险公司实现效能升级的重要手段。但有P2P、互联网金融等前车之鉴,不能乱成为主要考量。《通知》用心良苦:这一市场绝对不能让一些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公司玩坏,更应该交给更有实力的“好公司”经营。

但《通知》中仍有一些需要商榷的地方,除了上文提及的银保渠道“躺枪”以及中小公司无法销售“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下这些争议点也引起了市场的巨大争议,不同方站在自身立场上,观点差异巨大甚至针锋相对:

争议一:严禁“首月0元”是否有必要

支持:从监管的角度看,“首月0元”是一种典型的销售误导,因为从产品生命周期来看“首月0元”是一种骗局,首月的费用实际是被分摊到了其他月度;这种手段诱导很多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进行了投保,宽松的核保,严格的核赔,导致消费者投诉量激增,成为摆在监管面前的现实问题。

反对:从市场的角度看,这种方式更像一种促销方式,是互联网渠道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目的就是提高触达人群的广泛性,其本质类似于传统保险公司的“开门红”,如果严禁此种促销方式,对于互联网渠道的影响一定是巨大的。互联网产品投诉量高于传统渠道,与互联网渠道更加透明有很大关系,监管更容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传统渠道很多问题实际上都更加隐蔽,反而不利于治理。还要看到,互联网保险相较于传统渠道,能够触达更广泛的人群,这也是进行消费者教育,提升消费者保险意识最便捷的渠道。

争议二:互联网渠道专属产品有无必要

支持:监管允许人身险企通过互联网渠道将产品销售到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相对于传统渠道必须设立分支机构而言,监管要求大为降低,为确保消费者利益,要求设置专属产品合情合理。再者,通过专属产品设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普惠性、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有利于推动保险服务于中低收入群体。

反对:互联网渠道产品与其他渠道产品并没有实质区别,要求开发专属成本,只会切实加大险企精算部门工作量,加大险企产品开发成本,进而影响到险企的产品开发意愿。不排除出现产品“套娃”的局面,让产品体系更加混乱。

争议三:“定价回溯机制”是否能起到预期的作用

支持:《通知》要求险企按季度进行定价回溯,并由总精算师对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其目的在于解决类似车险“报行不一”的问题,一方面是旨在提高险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遏制互联网平台手续费率畸高的现象,对于险企是利好;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款产品手续费率过高,赔付率过低,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反对:一些互联网平台手续费率高确实令保险业怨声载道,但反观传统渠道,例如专业经代渠道,尤其是一些大型经代企业,其手续费率也很高。归根结底,手续费率走高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定价回溯机制”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手续费畸高的问题,何妨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理念,注重偿付能力等“后端”指标的检测,市场的事情交给市场做?

争议四:线上线下渠道有没有必要进行明确的区隔

支持:都说互联网更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但必须承认纯粹的互联网渠道依然存在很多局限性,在不开设分支机构即可以销售产品的情况下,针对其特点进行严格要求是合理且必要的。

反对:互联网渠道和传统渠道的边界正变得日益模糊,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才是行业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隔,实际上,现在也已经没有办法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隔了。

第三层

领会监管底层逻辑,监管价值观核心在消费者利益,但市场供给丰富才是消费者最大福利

整体来看,《通知》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每一条规定背后,都有现实问题的映射,而保险监管的基本面,始终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一,所有诸如销售误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必然零容忍,绝对不能诱导消费者形成不正确的保险意识。“首月0元”的营销策略无法说清到底是不是销售误导,所以《通知》一禁了之。这就需要市场处理好短期的营销策略和消费者长期消费理念的矛盾,打消监管的顾虑。产品定价要“讲武德”,市场应该形成共识,赔付率过低的保险产品必然有问题,必须要主动调整产品设置。

第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直是监管异常重视的工作着眼点,在当前严监管已成常态,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严格控制也是现实所需。那么各家保险公司就要明确,监管的所谓防风险并不是某一家,而是整个市场的风险,不然一地鸡毛之下,最后还是得监管来收拾烂摊子。还需要考虑监管自身的监管有效性和覆盖面,个别公司高呼应当实施分类监管或者精细监管的说法现阶段并不具备可行性,毕竟谁也不能保证所有保险公司都能主动遵守市场规则。

第三,允许险企不开设分支机构即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将产品销往全国各地,本质上是监管的一种“让利”行为,切实降低了险企的监管成本,但根本目的是“让利于消费者”,所以互联网要做的是创新业务,做的是增量业务,是把人身险市场的蛋糕做大而不是抢传统人身险业务的市场,是把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充分激发而不是抑制,是切切实实向消费者让利而不是利用复杂的精算算法从消费者身上盘剥超额利润。把传统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让传统公司搞创新和让利,并不存在逻辑合理性,也不符合监管预期。

回到文章第一部分所探讨的问题,必须承认,中小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确实相对较弱,各评估指标的波动性较大,容易发生市场风险,满足《通知》的条件力有不逮。《通知》可能希望中小公司回归传统线下渠道,或者增资强体,但不论哪种,都得考虑资本逐利和市场经营的惯性。

如果想拒互联网平台风险于保险业之外,避免出现银行与大平台纷纷开展联合贷款、导致积重难返的局面在保险业重演,进而通过《通知》限制住中小保险公司的冲动和手脚,并不排除《通知》有这样的考虑,近期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本《通知》异曲同工。

差别在于,银行面临的是活得好不好的问题,中小保险公司则是面临能不能活得下去的问题,毕竟,偿付能力和现金流都摆在那里,万万不能断的。

《通知》的出台和落实,必然是监管与市场、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但不排除可能产生这样一个结果:互联网保险的吸引力降低,中小保险公司没有资格参与,而大型公司又不愿参与,这势必影响市场供给的多样性,对于消费者也不利——理想情况下,一个供给丰富、竞争充分的市场,才是最有利于消费者的市场。

人身保险业近年来发展成绩不俗,但不论是真实保障水平、产品性价比和体验、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巨大补充作用,都有不足之处,甚至于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互联网恰恰是一个势能巨大的变量,用的好,对行业的发展如虎添翼。从这个角度看,《通知》更需要监管和市场心平气和对话,仔细打磨,找到兼顾当下和长远的最佳结合点。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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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思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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