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险规范征求意见 中小险企这样看机遇与挑战

2021-01-09 11:08:20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姜鑫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前夕,备受市场关注的互联网人身险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向行业征求意见。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悉,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

2020年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决定设置三个月过渡期后于2021年2月1日实施。而随着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明确,彼时有保险行业人士表示期待相关产品界定的明确,因为这将对中小保险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一旦互联网保险险种扩容,或许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不再囿于地域限制,可以将铺设机构的成本用于产品创新。

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向业内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这是对即将落地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的细化和补充,近几年互联网渠道优势明显,但问题也着实不少,《通知》明确了一些问题后,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不再囿于地区限制之后,也有挑战,例如《通知》设置了明确的门槛,部分迅猛发力互联网渠道的公司甚至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十年期的长期限,可能会使不少中小公司受到限制,希望监管能在综合考虑所有主体的角度上适当放宽限制,也可以给中小险企在渠道创新上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养老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表示,积极方面来看,《通知》拓宽了互联网人身险险种的范围,明确除了护理险之外的健康险都可以做,还包括十年期以上的年金险。但其要求的门槛还是很高的,不一定是所有的主体都能够满足,例如,虽然没有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但是费用补偿医疗这块就有除外,一些健康险险种会受到限制,中小险企可能需要寻求合作方来满足这一要求。

条件与红线

根据《通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通知》明确要求,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实施定价回溯监管。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允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同时,《通知》提出了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有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此外,《通知》还划定了明确的红线: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面的门槛不难看出,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保险公司均有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资格,在最新的一次偿付能力情况披露中,君康人寿、百年人寿、渤海人寿、前海人寿、中法人寿五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C。这也意味着如果想利用互联网渠道发力,不少中小公司需要在资本充足率以及公司治理上加大力气。

“要求是连续四个季度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这个门槛可能会影响到不少依赖互联网渠道并推出不少网红产品的公司”,上述保险从业人士表示。

十年期年金险门槛提高

互联网保险新规落地在即,《通知》也对互联网人身险做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例如,《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在产品设计上,《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此外,《通知》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

对于保险公司主体,《通知》明确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等。

仅就2020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结果来看,综合偿付能力不足150%的寿险公司就有14家,而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可能更是使得不少险企受限,经济观察报记者发现在2019年的保费收入中,有仅40家人身险公司不足50亿元;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风险评级为A亦是高门槛,在81家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中,综合风险评级为A的公司仅有40家。

长期险的限制不仅仅体现在准入条件上,“可能对有些主体来讲,原来在一些区域内有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长期储蓄型产品,但如果按照《通知》规定的话,可能有些有了分支机构的主体也满足不了条件了,就不能在互联网渠道上销售了;”上述从业人士感慨道,“一旦真正实施,可能是不小的冲击。”

要求建立定价回溯机制

对于中介机构,《通知》则提出了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险保险业务经营经验、近一年未收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等要求。

在销售上,《通知》允许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目前各大平台首月1元、首月0元的促销方式,或许在《通知》正式出台后不再适用,而此前,银保监会已经因为这一问题点名四家保险公司和平台。

互联网技术在获客渠道上打开了想象空间,使得保险机构能够直接面对消费者,大幅减少了销售费用,但真正促进客户产生购买行为并非易事,市场上的产品设计也复杂多样。

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通知》特别提到定价回溯机制。

具体来看,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

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手续费高是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一大特点,在银保监会的多次通报中,也不难发现,为了应对市场竞争,不少公司报备一个费率,实际执行另一个标准,导致“报行不一”,而上述措施将有力缓解高手续费、上线炒停等现象。

业内人士建议适当降低门槛

根据中保协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下称“《报告》”)显示,上半年,共有59家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394.4亿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12.2%。

尽管保费规模不断增长,但在销售上,互联网人身险仍以第三方渠道为主。《报告》显示,互联网人身保险的业务模式仍然以与第三方平台(渠道)合作为主,保险公司自营平台(官网)为辅。其中,2020年上半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235.5亿元,占比为88.6%;同期通过自营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58.9亿元,占比仅为11.4%。

在朱俊生看来,由于《通知》中的一些限制,可能会进一步促进险企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会使得产销分离有更多的拓展空间。

但随着网络用户规模乃至整体网民数量增长率下降,互联网的流量红利正在逐渐消退,除规模保费排名前列的公司可依靠其母行或集团庞大的客户资源外,这也意味着其他经营互联网业务的人身险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的获客成本越来越高。

而对于中介机构的影响,一位原保险中介平台董事长发文称,对于中介渠道,在获客成本不断上升,而自己又无实质的产品控制能力,竞争壁垒不断削弱,面临更难的突破。流量成本的增加,中间渠道只有不断突破客单价,方能盈利,使得线上线下的产品逐步同质。销售误导,信息混乱等弊病将不可避免的从线下蔓延到线上,值得行业和消费者警惕。

“监管层一直比较关注中小主体的发展,也鼓励他们走差异化竞争道路,互联网渠道的创新很重要,”朱俊生表示,现在是在征求意见稿,行业内很多意见会反馈到监管部门去,我的想法是相关门槛能否适当降低一点,监管做了很多考量是在防范风险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不一定要把它完全作为门槛,这样就会使得很多主体被挡在外面,对于一些公司能做多大规模,可以做一些适度的考量和限制。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