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银保监会为保险直播“立规矩”

2020-12-15 06:31:56 第一财经日报  杜川

  [ 《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了首位,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同时,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 ]

  新修订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落地。

  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第13号)(下称《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9月28日至10月28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已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隐患,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了首位,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同时,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制度也为互联网保险未来发展预留了政策空间。《办法》表示,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董事长杨帆认为,作为一份纲领性文件,该《办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对整个保险行业数字化的改革升级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机构将从企业基因、组织形态、技术架构、运营方式、交互路径、产品形态等六大方面做出改变。《办法》出台后,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也需要重新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技术为客户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包括产品的设计上更加普惠、条款更加清晰易懂等。”

  重点涵盖五方面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办法》。

  《办法》首先界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重点规范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

  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三是,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

  四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五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表示,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一直走在全球前列。当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及数字经济发展,《办法》的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保险直播需合规

  疫情激发了消费者买保险的意识,疫情后,用线上直播的方式来拓展用户,成为众多保险平台的新尝试。

  近日,复旦发展研究院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等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保险代理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94.2%的互联网保险代理人认为直播对业绩有提升。

  然而,在直播保险、短视频营销活动中也存在大量风险。比如,有的机构混淆线上线下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有的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存在误导宣传。这一营销方式的合规隐患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

  此前,多地监管部门为直播带货“立规矩”。今年6月,北京银保监局出台《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做到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保险机构应充分“了解你的合作方”,识别和分析其保险短视频、直播运营模式,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

  此后,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认真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重要信息和风险等级,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

  针对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现象,《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而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要求,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包括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等。

  “该《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全球保险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王敏称。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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