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卖保险须持牌,监管新政助推保险机构客户导流

2020-09-28 21:44:38 财经网 

新规实施后,保险公司除了与拥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合作外,自建平台或强化自有平台的导流作用成为现实之需。而一批挂保险之名创新但无牌无资质的保险科技创业公司将退出市场

文 | 《财经》(博客,微博)记者 俞燕

编辑 | 袁满

进军保险业,是BATJ以及第二梯队的互联网企业近年来的一大金融梦想,收购现有的保险中介牌照是进入的路径之一。今后,又多了一条通道:直接申请保险代理牌照。

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这已是自2018年以来的第三个版本。

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原定实施时间为三年。三年后大限到来,彼时市场已发生诸多变化,互联网保险也呈现出表象丰富、问题交织之貌。银保监会随即启动了修订工作,于2018年10月和2019年12月分别发布了两个版本的征求意见稿,重新定义了互联网保险的诸多监管边界。

据了解,《暂行办法》的修订由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牵头,共有12个业务部门组成了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

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对《办法》的修订,在“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服务实践和审慎包容”的原则下,突出强调了机构持牌经营和从业人员持证的监管底线,细分持牌主体,同时对于产品及销售行为有了更严格的规范。

与2019年版相比,2020年征求意见稿亦有诸多调整,尤为市场关注的是,互联网企业获准可以直接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牌照,同时新规明确保险产品投保,必须在保险机构自营平台完成。

在历时两年多的修订过程中,市场对新规里的诸多监管思路已有预期。一位互联网保险资深人士认为,由于大型互联网企业基本都已拥有了保险中介牌照或保险公司牌照,新规对其影响应该不会太大。而此前一些打擦边球的非持牌保险科技公司,有可能将退出市场。

厘清互联网保险之界,三条件缺一不可

自从互联网保险正式纳入监管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互联网保险呈现表象丰富、形态多样等特征,亦不乏“李鬼”假扮“李逵”引发的诸多乱象。如何有效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亦为银保监会的一大工作重心。

监管的前提是首先要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根据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该定义与2019年版一致。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适用范围上,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与2019年版相比,2020年版在第一条中增加了“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内容。

2019年版和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皆明确了线上线下融合的监管标准。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统筹考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全流程各环节,特别是实践中各种渠道交错、线上线下融合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的监管要求。

而线上监管趋同,还表现在2019年版中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的,只需满足其所需渠道类型的保险监管要求即可,不受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的监管”表述,在2020年版中予以删除,即但凡采用移动展业皆纳入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范畴。

监管关口前移,强化“持牌经营”和自营平台投保

与2019年版相比,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必须“持牌经营”的监管要求,尤其是对保险机构自营平台,由备案制改为牌照审批制。

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要求,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比2019年版新增“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的表述。

对于非持牌机构,则划定了五条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试算保费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

尤其需要关注的是,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规定,投保页面必须在持牌机构自营平台上完成。上述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和保费被截留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控制渠道费用。

那么,何谓自营网络平台?2019年版和2020年版的定义有所不同。

在2019年版中,自营平台的定义为“保险法人机构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

2020年版则将自营网络平台定义为“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同时强调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2019年版未强调“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同时,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还新增“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的要求。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以后无法在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上买保险了呢?第三方平台是否需要在自己的平台上嵌入保险机构的投保界面链接呢?

支付宝旗下相关人士回应称,虽然支付宝本身没有保险代理牌照,但蚂蚁保险拥有保险代理牌照,属于持牌机构,因此符合新规的要求。

一位保险科技资深人士表示,互联网企业拥有保险中介牌照,并不意味着其网络平台本身拥有自营资质。如果网络平台本身未取得保险销售资质,需要用两种方式解决投保的问题,要么跳转到其拥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平台投保,要么以其网络平台作为其他保险机构的合作代理渠道。

对于目前火爆的短视频或直播间销售保险的行为如何监管?是否亦需持牌?上述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负责人表示,这些平台本身并不需要持牌或具有自营平台资质,但在该平台上发布的保险宣传或销售信息,必须由持牌保险机构来制作,并由持证上岗的挂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来发布。

分类监管四大主体,放行互联网企业持牌

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按不同的经营主体予以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代理保险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完善了相应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

上述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负责人表示,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主要从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经营及创新、风险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

对于传统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则要求总公司统一垂直管理,优化业务模式,充分利用线下分支机构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属地化服务,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衔接。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线上销售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新规提出应发挥角色独立、贴近市场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能力。

对于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则强化持牌经营要求,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对其提出要求。

哪些互联网企业可以获得保险代理牌照?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七项经营要求,其中,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被放在了首条,第二条则要求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且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效结合。

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互联网企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多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从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现状来看,有平台的未必有保险业务专业水平 ,有专业水平的未必有平台。新规实施后,保险公司除了与拥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合作外,自建平台或强化自有平台的导流作用成为现实之需。

一位财险公司人士认为,短时间内能快速实现导流作用的,可能就是持牌保险机构的微信小程序和服务类公众号了。一位保险科技领域人士则认为,新规实施后,将会有一批挂保险之名创新但无牌无资质的保险科技创业公司退出市场。

中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历程】

2011年9月,《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2015年10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规定有效期三年。

2018年9月30日,银保监会下发通知,称正加快修订监管办法,在新规定出台前,《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2018年10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函,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

2019年12月13日,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轮征集意见稿。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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