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销售门槛、圈催收禁令,融资信保业务保前保后指引酝酿出炉

2020-07-07 09:06:05 和讯名家  陈婷婷 周菡怡

紧急摸底调研、风险提示“喊话”,年初至今,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谓是监管部门的“座上宾”。继5月信保新规正式下发弥补了此前“漏洞”后,融资性信保业务将迎来配套细则。7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正酝酿该业务保前保后操作指引,即《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保前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保后指引》),不仅强调了保险机构应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进行保障,不得捆绑搭售,还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逾期催收和追偿制度。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年初至今,由于疫情导致的经济下行,很多企业面临比较大的现金流断裂缺口,信用风险高出以往,上半年信保赔付率上升也很快。监管部门不断收紧信保业务,对事前事后都筑牢制度“篱笆”,会让险企经营更加审慎,有助于降低财险承保风险,从源头“纠偏”及治乱。

01

设准入要素,对搭售Say“NO”

贷款买车被要求买指定保险或无缘无故“被保险”的行为一直备受诟病,而上述捆绑或搭售行为将在融资性信保业务开展中成为过去。

《保前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融资过程中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不得采取默认勾选、代消费者投保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险公司在销售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时,不得违背投保人的意愿捆绑、搭售其他保险产品。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副主任朱俊生表示,捆绑销售融资性信保违背了投保人的意愿,不符合商业保险的最基本的原则。很多保险公司由于市场竞争压力明知道此类业务风险较大仍要去做,是出于其背后规模导向的发展理念。

“保险公司大都未明确告知投保责任事项,从而造成声誉风险和投诉举报风险。”某财险公司信保业务负责人解释道,信保业务可以帮助险企“充保费、扩规模”,而部分险企为了短时间内增量,在准入关口把关不严,导致业务质量陷入兑付风波。

此外,《保前指引》还提出了加强保险销售人员培训管理的要求,并对互联网营销获客说明了从客户意愿确认到投保申请时间确认的全流程,以及对互联网和传统保险销售可回溯提出数据信息材料要求、流程要求、权责明确要求和时间要求等。

为了进一步避免此类风险,《保前指引》对于核保政策也进行了进一步收紧,将融资性信保的投保准入门槛从个人投保人和机构投保人两方面进行了抬高。其中,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时,准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特征、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当履约义务人为企业时,准入要素还应当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必要时可增加企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要求,且主要需对经营资质、场所和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考察。

而当投保人为小微企业时,《保前指引》强调了保险机构对其公开信息的审核责任。此外,《保前指引》还提出融资信保投保中的支付管理和抵押质物管理。如抵质押物要求真实存在;权属管理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抵质押物具有处分权,抵押(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年满十八周岁;抵质押物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等。

02

风险监控全覆盖

“红橙黄”三级预警

除了在保前全流程“设卡”,拟规范营销获客、核保管理、承保管理等业务操作行为外,银保监会在保后也不含糊,拟建立全覆盖的风险监控体系,包括个体风险监控、业务整体质量监控、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等关键环节。

具体来看,《保后指引》从个人风险和业务整体质量两个方面提出监控方式和要求:个体风险监控内容应包含履约义务人的偿还能力、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诚信状况、抵押物状况等,具体方式可包括电话拜访、现场尽调、大数据监测、模型监测等。

而在业务整体质量把控的风险监控体系建设上,《保后指引》提出,监控指标的选取应满足“业务风险敏感性高;行业内通用;与经营结果相关性高;覆盖风险管理全流程;简单直观”的要求。

同时,《保后指引》提出,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要素特征,明确设定存量客户的分类风险管理标准和阈值设定标准,按照客群资质、渠道、账龄等分别进行风险预警。

并依程度由重至轻,以红色、橙色、黄色等指示色进行标示,如红色预警信号通常指影响恶劣、预计损失严重或对保后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橙色预警信号通常指影响范围较大、预计出现损失或直接威胁保后资金安全;黄色预警信号通常指影响程度一般,可能会威胁保后资金安全。

而当出现风险预警后,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如红色预警信号出现时,应暂停新增授信,并采取主动措施促使存量业务提前出清,对展业政策进行检视和调整,并明确报告机制和相应措施;对于橙色风险信号,应降低授信额度,逐步压缩存量业务,并随时关注业务质量改善情况,限期内风险状况无改善,应持续调减授信额度;对于黄色信号,实施维持性政策,密切关注业务质量,防范风险恶化。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虽然信用风险处于暴露期,但从长期看,信保业务仍是保险业可以期待的增长领域。信用风险是承保业务要关注的基本风险之一。监管部门对信保业务不仅接连进行风险提示和限制过度的风险积累,还对险企进行细致的技术传导,以期实现既发挥出保险业为生产、经营和消费的主体的增信功能,又避免过度和不合理的风险承担。

03

催收“九禁止”

委外追偿机构险企担责

若履约义务人(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发生违约,则保险公司将进入保后催收流程。对此,《保后指引》亦做出了一定的规范。根据《保后指引》,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催收、委外催收等方式对客户进行还款提醒及逾期催收,且可将非现场催收和现场催收相结合。

在催收工作中,保险公司须以依法合规为前提。对此,《保后指引》对九种行为提出禁令,包括:通过暴力、胁迫、恐吓等方式催收;对履约义务人/担保人进行言语攻击;虚报减免金额或承诺明知不可能操作的事项来诱导履约义务人/担保人缴款;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催收;在催收过程中收取现金及财物;逾期催收的款项进入个人账户;未经履约义务人/担保人许可,公开其个人信息;非法侵入、搜查履约义务人/担保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等。

与之对应地,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险企,其保后追偿方式也分为自追偿和委外追偿。对于追偿中的委外机构,《保后指引》亦提出一定的门槛,包括拥有合法资质、拥有一定规模的电话还款提醒团队、成立2周年年以上并具有1年以上银行信贷产品逾期还款提醒经验。而有犯罪记录的、被政府单位列为黑名单的公司则不予准入。

同时,《保后指引》提及了保险机构在其中的考核作用,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投诉情况、追偿效率、配合度、收费标准、追偿网络覆盖情况等。对与三家以上机构开展委外追偿合作的,应建立淘汰机制,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合作机构应采取减少委托、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措施;

对此,王向楠认为,险企对信保业务进行赔付后获得追偿权,追偿时要符合信贷领域的“催收”要求,尊重社会规范。由于有些被保险人逃债的“水平”很高,这也促使险企在承保时更为谨慎。

“年初至今,由于疫情导致的经济下行,很多企业面临比较大的现金流的断裂缺口,信用风险大大高出以往,上半年整个行业信用保险的赔付率上升也很快。在此背景之下,为了让保险公司更审慎的地经营业务,更关注风险,监管机构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指引。” 对融资性信保方面监管政策的不断收紧,朱俊生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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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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