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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当从“杀妻骗保”案中吸取教训

2020-01-08 02:49:13 证券时报 

【缘木求鱼】

保险公司对风险如此“漫不经心”,显然也自有动机,毕竟保费很实在,风险很“或有”。

木木

2018年10月发生的天津某男泰国普吉岛“杀妻骗保”案,上月底终于宣判,杀妻者被判无期徒刑。据媒体报道,受害人亲属表示,将在国内起诉涉事保险公司,拟追究其审查不严、投保随意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亲属能否起诉、能否胜诉、能否获得赔偿,这当然是后话,我们将拭目以待。单就现有材料看,接受杀人凶手投保的11家保险公司的一些做法,还是很有可深思之处的。

毫无疑问,凶手杀妻,3000万“受益金”的诱惑起了很大作用,如果这个“激励作用”缺失,受害者的人生就不会是如此结局。但若以此“苛责”接受凶手投保的保险公司,11家保险公司恐怕个个都会摆出一副受了莫大(博客,微博)委屈的面孔。

这或许也真的可以理解,毕竟,3000万保额分摊到11家公司头上,平均每家还摊不上300万。而面对不到300万的保额,保险公司就完全有可能拍着胸口说“再正常不过”了——就现实而言,也确实再正常不过。同时,因了这个所谓的“再正常不过”,凶手伪造妻子签名投保,保险公司也就有了为此“瑕疵”自我辩解的理由。

不过,但凡有点儿“保险常识”的,恐怕都知道,11家保险公司绝不是相互隔绝、“老死不相往来”的一个个孤岛。比如,买过车险的人都会有这样的经验,投保前,会接到许多保险公司打来的“劝保”电话,一旦投保之后,“劝保”电话也就随之销声匿迹。这就说明,车主或投保人信息,起码是被一些财险公司共享的。鉴于这样的现实,鉴于保险公司大多是集团化运作,亦鉴于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云技术取得长足进步,恐怕没什么人会相信,意外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会是“独家之秘”。

凶手在投保之初,如果11家保险公司就心知肚明3000万巨额保险责任是压在了一个弱女子身上,却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警惕,没有尽职调查、没有风控措施,欢欢喜喜收了保费,却放任事态发展,那么,其肩负的责任,恐怕就很难推卸得了。

保险公司对风险如此“漫不经心”,显然也自有动机,毕竟保费很实在,风险很“或有”。尤其在现有的营销体制下,巨量的保险营销员要“吃饭”,公司要靠营销员“冲锋陷阵”上规模、你争我夺“开门红”,这样的选择就很自然,即使最终风险爆发也不怕,如果损失可控,大可一赔了之,如果损失难以承受,把“骗保”的挡箭牌搬出来,大概率上也能抵挡一番。有了这样的利益权衡,放任类似导致夺人性命的投保发生,就是很正常的选择。

当然,也有这种可能,即凶手当初分头投保,11家保险公司确实声气不通、确实被蒙蔽了,都“本能”地把自家手里的保费,当成了一份平常且孤立的“正常收入”。如此一来,保险公司是否就能“免责”呢?在现有环境下,这还真没准儿。

不过,要想让这样的人间悲剧不再发生,要想让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经营能力、经营观念和态度进一步提高,要想让保险公司和“风险对手”对保险的认知更正常,使“上保险”真正发挥保险作用,而不是成为“催命符”,或许,11家保险公司这次能得到一些教训,无论对保险消费者,还是对保险公司、保险行业,效果会更好。

什么教训呢?受害者以生命“对价”的3000万保险责任,应该得到尊重和完全兑付,11家保险公司由此形成的损失,大可以找凶手去算账。或许,这样的结果,多多少少会在悲剧之后,产生一些积极意义;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行业而言,这样的教训很必要,尤其在保险行业开放力度持续加大的背景下,无这样的教训,就必得那样的教训。

(作者系证券时报记者)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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