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有消息称,银保监会向人身险公司下发《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需要,险企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从“134号文”的严控5年以下产品,到“放行”3-5年保险产品,监管的这套组合拳,给市场留下了不少悬念。
放行条件一
偿付能力不低于120%
《通知》显示
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如果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偿付能力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也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会出现重大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此次监管对两全险产品设计的规定中,120%是监管的底线,也是保险公司可设计生产5年以下3年以上两全险的“资格证”。如低于这一偿付能力指标,险企也就失去了这项“权利”。
当然,满足条件的险企在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时,还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同时,产品设计不得有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等行为。
这是一项硬性条件,也是险企踏入门槛的“通行证”。
放行条件二
总规模保费的20%为两全险年度规模上限
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更细化的规定则是 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不同于此前保费盛宴时期追逐规模效应,此次两全险的“放行”是一场有计划的“放行”。总规模保费的20%是两全险的规模上限,也是避免出现行业保障基调偏离的重要防护墙。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陈辉博士表示,对于两全险的产品设计的放松,不应该说是监管的放松,应该是一种回归市场的表现。他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保险的发展轨迹也是变化,从保障走向投资是未来的方向。
虽然此次两全险的保障期限得到进一步放宽,但保险公司开始回归理性,很难再出现大的、超常规的、不计成本的发展。
而这或许也是监管给以两全险规模限制的重要原因。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此次两全险的“放行”,被大部分行业人士看为是一次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松绑行为。
而监管的目的,或许是出于对保险公司现金流的考虑,及潜在利差损的规避。
目的一
“拯救”险企现金流
“134号”文,中国保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监管文件。它不仅是中国寿险从保费盛宴的狂欢时代过渡到回归理性的重要见证,也是监管开启“地毯式”严查的重要起点。
随着“134号文”的下发及实施,一场来自政策层面的产品叫停,让一众在保费盛宴中狂欢的险企瞬间冷静。5年以下中短存续期产品开始淡出人们视野,与此同时,行业性亏损、寿险保费下降也随之而来。
但迫于生存压力及现金流要求,一些保险公司开始长险短做,将一些名义上保险期限较长的产品用于3-5年内营销,违背了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本意,从而容易产生销售误导和纠纷。就产品的设计与销售问题,银保监会也多次就人身保险产品典型问题进行通报。但随着竞争的加大,经营压力的增加令部分险企“顶风作案”,从而损害了行业形象。
有关业内人士告诉『A智慧保』,为解决部分公司出现的现金流问题,对于相关产品的适度放行,也是监管的一种策略。
目的二
规避利差损风险
陈辉表示这次对于两全险的规定,主要还是规避利差损风险。据调研,部分5年期产品的成本已经达到年化5.5%-6.5%左右,显然从长期来看,资金运营收益保持这么高很难,特别是在低利率环境下。所以,避免利差损风险是主要出发点。利差损
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
《通知》规定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进入低利率时代,一些保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与实际收益率出现一定的偏差,而造成的后果便是险资投资收益难以填补保险产品所承诺给消费者的收益,从而造成保险公司巨大的资金缺口。
为避免利差损风险,一方面,银保监会收缩利率上限,修改了年金险的预定利率,4.025%年金险在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放宽产品保障期限,从5年以上放宽至3-5年。而这正是监管的一次应时之举。
毕竟,前车之鉴的利差损危机,给以中国寿险行业的危害,是需要几大头部险企花费十余年时间进行消化。这是教训,应是一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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