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19〕26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北光路65栋金山宾馆
负责人:王新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5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你单位存在将相关货物运输险业务虚构为代理业务套取费用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协议、业务明细、代理合同、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货物运输保险新业务3个月。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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