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19〕25号
当事人:王新玉
身份证号:210502196605041814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北光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本溪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在担任中华联合本溪中支总经理期间,对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4年6月至2018年12月经营期间,中华财险本溪中支将相关货物运输险业务虚构为代理业务套取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协议、业务明细、代理合同、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职责分工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撤销你的任职资格。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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