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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通报4大类人身险产品问题 26家险企被点名

2019-05-24 16:37:25 和讯保险  和讯保险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了《人身险部函〔2019〕105号》,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进行了通报,以下为通报全文。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不断提升产品开发水平。现将2018年产品回溯情况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2018年产品回溯情况

  总体来看,各人身保险公司对产品回溯工作的重视程度比上年有所提升,均按照要求对本公司在售产品进行了回溯分析,及时上报产品回溯报告,但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回溯内容不全面,部分公司仅对定价假设进行回溯,未对利润测试假设进行回溯。二是回溯分析不深入,部分公司在回溯报告中只是简单罗列结果或进行一般性文字描述,未对回溯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三是回溯结果追踪力度不够,部分公司对回溯发现的实际赔付率持续大幅低于定价预期的情况未制定调整方案,对逆选择严重或赔付率远超定价预期的风险无解决方案,风险仍存在逐年扩大情形。

  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材料问题。一是漏报、少报材料。如,中信保诚某两全保险未报送产品费率表;瑞华健康某疾病保险未报送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二是报送材料内容不齐全。如,国华人寿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无对应的保证续保费率。三是报送方式不规范。如,太平人寿君龙人寿中意人寿、北京人寿、中华人寿、中银三星、工银安盛和复星联合健康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二)产品设计问题。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太保安联健康某疾病保险,以急性病发生且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天安人寿、珠江人寿某年金保险,保险责任只有年金选择权,或要求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予以给付,责任设计不合理。二是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如,人保寿险重大疾病保险,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使产品的第19年和20年、29年和30年费率完全一致。三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和谐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为万能型,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不符合护理保险产品本意。四是产品设计雷同。如,中融人寿报送的部分产品严重同质化。

  (三)条款表述问题。一是条款表述前后不一或表述不清。如,同方全球2款医疗保险产品,精算报告投保年龄限制与条款约定不一致;太平养老某年金保险,对减保权约定不明确,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二是理赔约定不合理。如,太平养老某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材料中要求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四)费率厘定问题。一是退保假设不合理。如,中意人寿某终身寿险阳光人寿某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超过70%。二是交费期设计不科学。如,和泰人寿、信泰人寿和利安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存在2年期交费情形。三是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如,三峡人寿、君康人寿、光大永明等公司报送的某终身寿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四是投资收益假设不合理。如,中融人寿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高于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

  三、工作要求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产品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我会有关监管规定,切实履行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保险产品开发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也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产品定价应当审慎、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以形式上的合规掩饰实质上的违规。各公司应当对照通报的情况和问题,加大产品管理力度,提高产品管理效能,强化产品内控管理,规范产品宣传销售。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继续对各公司报备产品进行严格核查,持续追踪公司产品经营情况,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研究推进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加大媒体和公众监督力度。对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产品回溯工作走过场,产品开发设计违规或不符合精算原理,以及仍涉及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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