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授权

注册

带病投保,只要熬过两年就能赔?

2019-03-26 08:30:00 和讯名家 

  最近有朋友给我留言:我身体有点小毛病,但是不想告诉保险公司,不是说有个两年不可抗辩原则吗?只要我熬过两年之后再理赔,保险公司就一定赔是吗?

  如果你这样想,那就真的大错特错了。

  说明你还没有完全理解两年不可抗辩是啥意思。

  先解释下啥叫两年不可抗辩原则:

  《保险法》第16条有关于两年不可抗辩的相关表述: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总结起来一共有三点:

  1.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这里还分两种情况:

  故意未告知的,不退保费

  因过失未告知的,返还保费。

  3.合同成立2年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出险之后,应当赔偿。

  在这个条款的保护下,大部分人未如实告知,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但是,大家请注意,并不是所有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了。

  如果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未必起作用。

  我翻阅了最近几年的很多案例,发现有这么两种情况是不赔的:

  (1)投保前已经得了重疾,两年后,申请理赔。

  这种情况明显就是骗保的,法律肯定是不允许的。

  另外,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也在合同里加了特别说明,必须是首次确诊为重大疾病的,才可以获得理赔。

  所以,如果你之前已经得过重大疾病了,比如说胃癌,即使已经康复了,也不能再去买保险了,是得不到赔偿的。

  (2)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内发生重疾,拖到两年后再理赔。

  保险合同有规定:出险之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报案,一般是10天之内通知保险公司。

  故意拖到两年后申请理赔的,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

  在香港,也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只要投保时存在欺诈行为,也就是没有如实告知,违背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

  但在大陆,法律总体是偏向我们消费者的。

  如果你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你之前得过某种疾病A,最后患了另一种重疾B,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了。

  只要疾病A和B之间在医学上能证明没有发病的相关性,一般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要赔偿的。

  但如果你不确定自己已经得过的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有没有相关性的,建议都如实告知,省得以后出现扯皮现象。

  而且随着法律越来越完善,未来理赔也有可能会变得更加严格。

  现在的保险公司很强大,只要你在医院有过就诊记录,不论是大医院还是小医院,市医院还是十八线县城的小诊所,只要想查,基本上挖地三尺都能查的到。

  之前我们也专门介绍过,从去年4月1号开始,全国开始实行电子病历,门诊病历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历最少保留30年。

  你某年某月,得了什么病、买了什么药、照了什么片子、做了什么化验,都会留下电子记录。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健康告知问啥我们如实回答就行了。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老胡说保。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新闻排行榜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