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导读】车险全国费率改革之刃十年之后再试锋芒。2001年,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第一次试点设在广东广州,以失败告终。十年之后,改革再次启动,市场又将有何期待。[微博互动]

    最新草案中保监会对车险市场化改革步骤等进行了修订。同时,删除了上次草案中引起争议的预期成本管理。[详细][评论][微博]

    备受各界关注的车险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叫停,今后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实保实赔。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项免责条款同时被删除,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多保障。[详细][评论][微博]

车险费率改革最新进展更多

保险费率

    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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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示范条款亮点
车险条款:主险与附加险大幅调整
    为了便于车主阅读理解,示范条款简化了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这一统一的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38个附加险条款和特约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等23个附加险均被删除。
    示范条款还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被保险车辆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如果无法找到第三方,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付范围:新增十多项保险责任
    为了提升车险的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项责任免除条款,在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中均删除的有“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诉讼费、促裁费”等。
理赔流程:化解无责不赔难题
    示范条款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针对高保低赔问题,示范条款规定,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无责车主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索赔单证:30天内完成赔偿核定
    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
    在被保险人义务中,将不影响赔偿处理的内容予以删除,为保险公司设置了明确的理赔时限。例如,保险公司收到车主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书。
车险费率改革影响

车险费率改革影响

  目前商业车险涵盖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8大险种,每个险种都有A、B、C三套指导性条款,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选择。
   而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规定: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2.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3.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优质客户降价劣质客户涨价
   按道理讲,保险责任扩宽,保险费率应该相应地上调。但从已经开始试点费率市场化的深圳、北京来看,改革的方向是更多地使用浮动费率,使出险率少的优质客户享受更多的优惠,出险率高的客户支付更大成本。[详细]

  如果费率降低,保费充足度不够,但是理赔的服务每年在升级,后续的盈利是否能够保障。如果后续不能满足资金的监管要求,就不能再用自己制定的费率条款,必须使用行业条款了。[详细]

车险费率条款差异化竞争
   今后国内财险公司的车险费率条款将分为三个层级。一是采用协会条款;二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三是自主开发条款费率。
   目前只有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符合自主制定条款和费率的要求;而其他财险公司,一般均参考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条款和费率进行车险产品的设计;综合成本率表现较好的保险公司,还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从而形成差异化竞争。[详细]

财险承保利润率约降2%

   中金公司发布调研报告称,车险费率新规将导致财险业承保利润率最终下降约2个百分点。预计今年财务口径的承保利润率将会出现小于2%的小幅下滑,但明年下滑幅度将明显加大,因为承保低利润率的新业务对财务业绩的负面影响将会滞后6-12个月。[详细]

车险费率改革执行

保监会出台车险费率管理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

保险公司开发商业车险产品并拟定条款费率

·2011年3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工作组,制定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的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2011年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商业车险费率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制订。

·2011年4月,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开始行业调研。

·2011年8月下旬根据调研结果共形成3套方案,并向43家保险公司、19家保监局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和2012年2月,又先后公开征求意见和向最高法院征求意见,最后得出《示范条款》最终版本。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下一步将进行行业纯风险损失率测算、行业示范单证的设计、行业承保理赔实务的制定、行业平台改造等。

·《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保险公司可根据条款规定,自行设计保险条款和费率。

·能够自主设计条款费率的公司需满足: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一位业内人士称,能符合自行制订费率的保险公司在10余家左右。

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情况
北京试点:车险费率与理赔挂钩
    2009年10月21日,北京地区宣布启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改革,《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方案规定,如果投保商业车险之后一年内未发生赔款,第二年续保时可享受31%的保费优惠,若第二年仍未发生赔款,第三年再续保时即可享受43%的保费优惠。
    至2010年12月21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发布《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方案规定,凡2009年及2010年都在北京市投保商业车险的机动车辆,2009年度没有保险理赔记录,但在2010年度发生了1-2次保险理赔,且累计赔款金额小于当年所缴纳的保费金额,该车辆在2011年继续投保商业车险时,“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仍执行2010年度的系数,即“不升不降”。
     北京车险费率改革以后,机动车驾驶人对自己的出险理赔信息极为关注,车险出现率及报案率都有大幅下降。
深圳试点:浮动费率+信息平台支持+严厉监管保障
     2009年9月,深圳市政府向保监会发函恳请支持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2010年3月,时任保监会主席的吴定富即亲赴深圳,与时任深圳市市长王荣签署合作备忘录。2010年6月,保监会下发通知正式授权深圳保监局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半年后,车险费率改革深圳试点正式启动。
     2010年11月,深圳保险行业制定新的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导入费率浮动因子,即费率与理赔次数和交通违法挂购,费率浮动最低可达五折。并在全国首次使用“交通违法记录系数”,将费率水平与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挂钩,幅度为10%至50%。
    2011年3月1日,深圳新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正式实施,实行“浮动费率+信息平台支持+严厉监管保障”三位一体的改革。方案实施以后,大部分车主的保单保费获得实质性的下降;车险出险报案率、出险频度下降;保险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显著提高。
车险费率改革时间表                                      

2001年10月1日

广东省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06年3月

为制止因争夺客户而带来的车险市场恶性降价竞争,保监会出台2006年第19号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产品时,价格最低不能低过七折。

2009年10月21日

北京地区宣布启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改革,《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1月1日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了《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

2010年3月

针对深圳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时任保监会主席的吴定富即亲赴深圳,与时任深圳市市长王荣签署合作备忘录。

2010年6月

保监会下发通知正式授权深圳保监局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

2011年3月29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工作组,制定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的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2011年4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改革小组开始行业调研。

2011年8月下旬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形成3套方案,并向43家保险公司、19家保监局征求意见。

2011年9月23日

中国保监会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和2012年2月

又先后公开征求意见和向最高法院征求意见,最后得出《示范条款》最终版本。

2012年12月22日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出台《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

2012年3月8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商业车险费率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制订。

2012年3月14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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