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7月1日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向营销员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营销员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续期佣金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
【导读】近日,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人身险业务经营,表示保险营销员佣金要与服务相挂钩,以提升服务质量。[评论][微博互动]
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佣金,可能会促使一些代理人从保险公司流向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会有一些办法来保持原有的佣金比例,比如用奖金下发的形式。[详细][评论][微博]
王绪瑾对和讯保险表示,《通知》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详细][评论][微博]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营销员的销售佣金收入将按照佣金比例进行管理,按照产品种类确定最高值标准。
□ 对营销员的收入计算和分配方式予以明确 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对于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相关标准。此外,还规定了直接佣金占保单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年度保费比例。
□ 营销员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规定计算出来的营销员的直接佣金,并非营销员的直接收入,因为营销员需要交纳5%营业税和相关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此外,营销员拜访客户的各种服务成本等所有成本开支均由营销员自行承担。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认为,《通知》明确了营销员佣金是销售佣金,这是进步。新规可能有利于改善营销员提供大量售后服务却无法获得相应服务费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