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四大难点《办法》一一解答

2008年12月02日04:07  来源:
  难点一:高层想装,低层不想装,怎么办?

  《暂行办法》:达到两个“三分之二”才能装

  目前大部分无电梯楼宇的情况都是,一至三楼的业主不想装电梯,四楼、五楼无所谓,六楼要求装,七楼以上强烈要求装。如此意见不统一,很多加装电梯的计划都在此夭折。

  是不是所有业主都同意才能装电梯呢?《暂行办法》规定,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如果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较大影响的,需取得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意见。这是依照《物权法》76条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作出的。

  对于这两个“三分之二”的条件,怎么来审核呢?广州市法制办认为,对于申请加建电梯,是否符合《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条件,一方面,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目前初步的考虑是由市规划局在批前公示的环节把关。如果批前公示环节,提出异议的业主人员未超过《物权法》第76条规定,则可视为符合规定的条件。

  难点二:装电梯的钱由谁出,怎么分摊?

  《暂行办法》:可动用住房维修基金和公积金

  目前,装一部电梯的费用大概需要20万~40万元,加上以后的安检费、质检费,对普通家庭来说不是小数目。这笔费用应怎样分摊也成为困扰业主们最实际的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也可以使用以下资金:(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二)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拟加建电梯为“房改”住宅的,《暂行办法》规定可以由原“房改”单位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原房改售房单位已关闭、破产、撤销,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就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此外,业主、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也可以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则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作为申请人。

  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和房管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售房款,按25%的比例存留用作已售公有住房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

  难点三:没有预留电梯井的楼怎么装?

  《暂行办法》:没有预留电梯井的需规划审批

  是不是所有住宅都能安装电梯呢?广州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解释,如果旧楼内部空间不能安装电梯而需要在外加装,除了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外,还要满足楼与楼之间的间距要求。按有关规定,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楼间距要求不同,在旧城区,1米高的建筑,两栋楼之间的间距需不小于0.7米,如果其中一栋需要加装电梯,就要相应“退让”0.35米的距离。

  对此,《暂行办法》也相应地作了规定,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

  办理规划审批的程序如下:(一)向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二)根据规划部门方案审查复函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三)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难点四:新装的电梯所有权归谁?

  《暂行办法》:加建电梯后可办理相应产权证

  旧楼安装了电梯,公摊面积大了,是否产权证明上也能得到反映,使物业升值呢?

  《暂行办法》规定,住宅加建电梯后可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两种情况:(一)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加建电梯产权分户分摊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需对加装的电梯进行测绘并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暂行办法》还规定,住宅加建电梯后,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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