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函〔2008〕19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6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发布实施以来,对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8〕1319号)要求,现将保险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评估和修订工作
随着宏观经济社会发展,保险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规划》提出的部分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有的已经提前实现,有的已经具备了实施条件,有的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修订。开展保险业《规划》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是将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有利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规划》在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
二、《规划》评估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和修订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中期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中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2、《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规划进行修订,明确2010年的发展目标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4、关于《规划》修订的建议和对“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建议。
(二)偿付能力测试
1、各保险公司应在评估报告中按照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评估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底和2010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简单测试。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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