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后追问保险: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是巨灾埋单人
作者:姜欣蔚此外,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也非常重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企业和个人参加巨灾保险,可以有效避免逆选择,降低巨灾保险费率。
刘立义则建议,巨灾风险制度设立应该分为三层。第一层是建立巨灾保险共保体,各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为巨灾承保;第二层是向国外保险机构进行分保,把风险由国内转移到国外;第三层是实行巨灾证券化,把巨灾风险由保险业分散到容量更大的资本市场。
“半年时间内,雪灾和地震灾害的接连发生,客观上将起到催生巨灾保险制度的作用。”陈秉正表示。
巨灾保险或可避免“豆腐渣”建筑伤人
陈秉正认为,巨灾保险不仅可以拯救受灾居民和政府于不同的水火灾难,还有一些良好的附加作用。
汶川地震令当地不少企业陷入困境,员工伤亡、厂房倒塌、设备损坏等均需资金以解燃眉之急。由于政府救助和社会捐赠主要是满足灾区群众的生存、生活问题,一般很少能顾及到受灾企业。如果企业投保巨灾保险,可以借助理赔款迅速恢复生产,尽快走出地震破坏的阴影。
巨灾保险的建立,还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抢险救灾的参与积极性。汶川地震中,不少倒塌建筑被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不能及时逃生。陈秉正认为,如果设有巨灾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对建筑物的质量进行鉴定,类似问题就能提前暴露出来。对于人身险来说,保险公司出于防损减损的考虑,会主动对投保人进行巨灾自救等知识的普及,改变目前只有相关政府部门单方面努力的局面。
陈秉正表示,巨灾风险制度下,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多缴纳保费来提高自己的保险额度,更大程度上分担政府负担。根据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发生洪水灾害后,缴纳保费多的居民可以得到较高的补偿,未参加计划的家庭只能得到一个最低限度的补偿,以此提高居民和企业参加巨灾保险的积极性。如果巨灾保险缺失,居民就失去了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对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的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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