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2008年05月09日08:23
来源: 中国保险报
本报讯记者刘景鹏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称,按照财政部近期发布的《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精神,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编报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编报要求执行保监会2007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向保监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各公司还应当编报补充信息:
1.财务监管附表:包括“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和其他方式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报表。其中,除了“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方式以外,以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或其他方式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报表应分别每一产品或计划进行单独审计,并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2.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有关信息:如果公司拥有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有关资格,还应当披露获得的资格类型及经营状况有关信息。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报告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
3.公司认为有助于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
以上2和3规定的补充信息可以不经过审计。
《通知》要求,在向保监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各公司还应当编报补充信息:
1.财务监管附表:包括“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和其他方式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报表。其中,除了“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方式以外,以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或其他方式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报表应分别每一产品或计划进行单独审计,并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2.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有关信息:如果公司拥有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有关资格,还应当披露获得的资格类型及经营状况有关信息。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报告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
3.公司认为有助于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
以上2和3规定的补充信息可以不经过审计。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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