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2008年05月05日08:24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作者:李雪艳
作者:李雪艳
由成都市公安局制定的《成都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已于日前正式出台,该细则对在成都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做了详细规定。今后成都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如果其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将由保险公司埋单。
据悉,该细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明确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为商业性保险,政府不强制企业购买,实行“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第二,成立了由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共同承担保险风险及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第三,将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场所列入承保范围,作为今后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点领域;第四,保险责任涵盖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以及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责任限额为每一保险单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从20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
据了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加强消防管理的重要方式。2007年,成都市曾选取了两家单位进行试点。按照相关安排,今年5月以后,成都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据悉,该细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明确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为商业性保险,政府不强制企业购买,实行“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第二,成立了由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共同承担保险风险及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第三,将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场所列入承保范围,作为今后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点领域;第四,保险责任涵盖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以及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责任限额为每一保险单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从20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
据了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加强消防管理的重要方式。2007年,成都市曾选取了两家单位进行试点。按照相关安排,今年5月以后,成都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热点
推荐
商讯
相关新闻/评论
进入火灾吧
- 04/28 02:33摩洛哥工厂火灾55人死亡(图)
- 04/25 08:34火灾公众责任险有望依法推行
- 04/24 07:33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进军广东
- 04/23 14:51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筹建广东分获批
- 04/22 11:03市原进任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董事获批
- 04/17 11:25三星火灾海上筹建苏州分获批
- 04/10 05:24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发生火灾(图)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
热点新闻
|
热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