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高管培训制度
2008年04月30日08:16
来源: 中国保险报
本报讯记者刘景鹏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保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其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将遵循“分类培训,按需施教;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全面实施,保证质量”的原则,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必须每年参加集中授课。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7天;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0天;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2天;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4天。培训将采取提交论文、考试、网上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据了解,培训工作由保监会统一指导、协调,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培训。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单独组织或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及由保监会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将遵循“分类培训,按需施教;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全面实施,保证质量”的原则,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必须每年参加集中授课。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7天;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0天;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2天;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4天。培训将采取提交论文、考试、网上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据了解,培训工作由保监会统一指导、协调,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培训。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单独组织或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及由保监会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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