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年金走向法人受托模式
作者:谢世清其主要弊端如下:
第一,企业年金理事会存在履行职责能力的问题。对于独立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大型中央企业来说,其规模较大,单靠一个由特定自然人集合组成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来处理所有相关事务,职责难以被很好地履行。第二,企业年金理事会缺乏专业化管理的能力。企业年金理事会成员的专业技能与企业年金专业化管理的实际需要往往不相匹配。第三,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建立增加企业年金运营的额外成本。第四,企业年金理事会容易导致企业年金运作的失范。由于大多数理事会的负责人都由企业的高管兼任,除非建立很完善的制度,否则很难保持其独立性。第五,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还存在一些疑问。企业年金理事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其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
与理事会受托模式相比,法人受托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法人受托模式对于企业自身有多种优越性:第一是受托人的规范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必须符合注册资本及净资产的要求,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专职的从业人员、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等。第二是管理的专业化。企业不需要再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年金而花费大量财力物力发展专业化的年金理事会。第三是监督的便利化。法人受托相对而言不容易产生腐败现象,也比较好监督。
其次,法人受托模式不仅对委托企业自身,而且对专业法人受托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随着法人受托模式的推广,专业法人受托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也逐步显现。最后,法人受托模式的发展不仅对企业年金的参与主体有重要的意义,对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专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介入中国企业年金市场,会较好地控制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调动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
总之,中交集团年金基金管理选择法人受托模式是一个良好开端,必将成为企业年金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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