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年金走向法人受托模式
作者:谢世清近期,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与平安养老保险、交通银行(601328行情,股吧)、华夏基金、博时基金等机构举行了企业年金受托及委托管理合同签字仪式。中交集团选择了平安养老保险担任受托人,而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交通银行担任,投资管理人则由华夏基金、博时基金和平安养老共同担任。这是国资委管理下的第一家选择法人受托模式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央企业。与此同时,另外22家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已经获得最新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将会采用相同的法人受托模式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这次中交集团和平安养老无疑开了个好头。在此之前,不少大型中央企业都建立了各自的企业年金计划,如中石油、东风汽车等,但是他们无一例外地选择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自己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此次中交集团是首例引入法人受托机构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央企业,标志着中央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专业化管理的法人受托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这样,央企年金的发展开始步入法人受托模式的新时期。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经历了多个历史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的地方社保经办管理模式。第二阶段是90年代中期的行业经办管理模式和企业自行经办管理模式。但是,无论是由地方社保经办管理、行业经办管理还是企业自行经办管理的模式,都与国际上普遍的企业年金信托运营模式相去甚远。直至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企业年金管理才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现阶段的信托模式。在信托模式中,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事务的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在信托模式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可以分为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从法律关系上,年金理事会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的业务全部委托给代理人。而在法人受托模式中,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有四个角色,分别是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此模式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其形式不局限于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养老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90%以上的规模都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其中绝大部分是国资委属下的垄断行业的中央企业。而这些中央企业均选择了企业内部的理事会受托模式。这种以电力、电信、铁道、石油、石化等垄断行业为代表的“理事会受托模式”相当于国外的“行业年金”。我国行业年金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总量和覆盖面上看,没有行业年金就等于没有企业年金。然而,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也带来一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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