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结构谋变
2008年04月15日08:24
来源: 上海金融报
作者:周轩千 何慧
作者:周轩千 何慧2004年8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2004年10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
2005年9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包括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内地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2006年3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
2007年7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确立了保险公司QDII投资额度,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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