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子琴担任海康人寿法律责任人获批
2008年04月07日17:12
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保监寿险〔2008〕355号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法律责任人的请示》(海康〔2008〕0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丁子琴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朱慧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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