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再融资监管并未升级 市场落得空欢喜

2008年04月05日15:14  来源: 华夏时报    作者:李军慧


  平安千亿再融资余震不断。

  在证监会表示将严格审查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后,3月31日,保监会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立即将焦点聚集到对再融资设不设限的问题上。有媒体将该《办法》解读为“保监会急设再融资防火墙”,然而,《华夏时报》记者却了解到,《办法》中对再融资所设的条件,实际上是属于正常的制度建设,而非所期望的“特别针对保险公司的融资加紧监管”。

  新规定旧内容

  险商融资监管未“升级”

  3月31日,保监会发布公告,再次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增加了对于保险公司上市以及上市后增发的规范意见。

  鉴于平安千亿再融资产生的巨大影响,舆论纷纷认为此举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再融资的监管升级,并认为主要是针对平安而出台的规定。

  保监会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些要求并不是因为平安近期再融资的事件特别作出的规定,在平安宣布再融资计划之前就已经有这方面的考虑。

  “虽然这个办法公布的时机比较微妙,但应该说这对于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活动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东方证券保险分析师王小罡对记者说。

  再次征求意见的《办法》共有34条,其中涉及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共有3条。

  第17条提出“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第18条则提出了保险公司上市以及上市后增发的条件,其中包括应符合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治理结构较完善、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5项;第29条则规定保险公司上市以及上市后增发应提交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等6项材料。


(责任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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