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哪些情况不应拒赔?
2008年04月05日14:32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张国峰
作者:张国峰据2007年11月4日《武汉晨报》报道,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拒赔案例中,有七成以上的原因是带病投保。其真实性虽难考证,但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目前寿险行业带病投保、并引起拒赔的情况占有很大比例。究其原因,既有保险公司核保不严的责任,也有投保人不诚信的原因。
但是,并非所有“带病投保”的都该拒赔。
第一种情况是,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带病,但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仍促成保险合同成立。
王先生于2006年11月7日因患肝病住院治疗。在此之前,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谢某多次向其推销保险,住院后不久,谢某推销保险时王先生购买了长期寿险,保险期限20年。一年后王先生因肝病去世。
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后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单签字日期是2006年11月20日,且谢某在业务员报告书中“是否见过被保险人”一栏填了“是”,这说明投保时谢某明知王先生患病,但未将此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从而使保险公司通过核保。
谢某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王先生的投保申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但未查出投保人有病。
(责任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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