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规欲规范再融资 增发须获保监会意见函
2008年04月01日02:51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黄蕾
作者:卢晓平 黄蕾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外资投资第二家中国险企受限;投资保险“三年不得转让”解禁
与半年前首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昨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已有多处关键细节“变脸”。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首次明确了保险公司IPO或上市后增发的五个条件,以及必须向保监会提交六项相关材料,同时应当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同时保险公司在股权流动方面审批更趋市场化。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增减内容,均根据首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调整而成。征求阶段结束后,该《办法》将提交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冀望于2008年内出台。
增发规定因平安再融资而起?
中国平安(601318行情,股吧)再融资风波近期成为各方关注焦点,而保监会再次征求意见时却将首度纳入其中,难免不让人联想到两者的关联性。
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却对此给予了否认。他向本报记者表示,“关于对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规定,早在去年8月第一次征求意见时,我们就已经考虑了这个问题。与平安再融资事件的发生并无联系。”
记者发现,再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中涉及保险公司IPO及增发的共有三条:应当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第17条);应当符合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控体系比较健全以及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等五项条件(第18条);应当提交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等六项材料(第29条)。
业内人士表示,之前由于上市保险公司的稀缺,原有规定中未将列入其中。但随着上市保险公司的扩容,保险公司融资需求的放大,保监会应该对此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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