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融合化及其警示

2008年03月24日10:50  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人身保险按照承保标的不同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上述三种人身险出现相互间逐渐融合的趋势,这种融合已经成为产品创新的重要形式,使保险产品以更加灵活的方式满足了市场需求;但同时也伴生一些新的问题,对公司管理和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人身保险的传统分类

  《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一般认为,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在约定期限内仍然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为附加投资功能提供了条件。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罹患疾病,或因疾病、分娩导致残疾、死亡以及产生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支出等财产损失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残疾、死亡以及产生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支出等财产损失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融合化的具体表现

  (一)人寿保险中以残疾为给付条件。人寿保险因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寿命,通常以被保险人死亡或满期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人寿保险也因此被细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情形通常只出现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但现实中常出现以被保险人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突破了人寿保险只以被保险人死亡和满期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界限,如某公司的“美满人生终身寿险”。

  (二)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条件互融。通常情况下,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分别为疾病和意外伤害,但现实中某些健康保险产品在设定给付条件时,将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或死亡也包括在内,如某公司的“康宁重大疾病保险”;而某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设定给付条件时,将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也包括在内,如某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等。

  (三)重大疾病保险将某些意外事故等同于疾病。一些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直接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作为疾病看待,构成保险金给付条件,如严重烫伤、严重头部创伤、肢体缺失等,如某公司的“专家定期重疾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也将某些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创伤视为疾病,如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等。

  (四)重大疾病保险以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由于重大疾病对人体的损害一般较大,重大疾病保险的给付条件通常为被保险人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事件本身,不需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结果,但某些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延伸到因疾病(不限于重大疾病)导致的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同时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等,保障范围比普通重大疾病保险更广,如某公司的“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五)人寿保险包含重大疾病保障。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仅与被保险人是否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有关,与被保险人是否因疾病死亡、残疾,以及是否支出了医疗费用无关,这是重大疾病保险与普通健康险和寿险的主要区别。但某些人寿保险产品所保障的范围不仅包含死亡、生存保障,对被保险人罹患某些重大疾病也提供保障,超出了原寿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如某公司的“康泰终身保险”等。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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