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焰:利用保险机制实现惠农

2008年03月14日07:55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加大林业保险政策扶持力度

  记者: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要求。通过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将林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纳入保险保障体系,目前,保险行业在此方面开拓的力度有多大?

  吴焰:我国于1984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桂林首次开展林业保险试点。由于林业保险的复杂性、我国林业产权的不清晰以及缺乏对林业保险的扶持政策等原因,作为农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其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却明显滞后于农业保险,林业保险覆盖面很低。自1984年至2007年的这24年间,中国人保共承保林木8.2亿亩,承担保险责任限额2258亿元,保费收入仅5.8亿元。公司平均每年承保林木1300万亩,投保比例很小,仅占我国森林面积1.75亿公顷(2005年林业普查数据)的0.5%,占人工林保存面积5325.7万公顷(2005年林业普查数据)的1.6%。

  记者: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真正使保险服务于林业?

  吴焰: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林业风险防范体系,有必要尽快建立并完善与我国林业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政策性林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议明确政策性林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将林业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扶持力度,由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提供配套保费补贴的前提下,对各地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降低林农缴费比例,增强林农投保积极性,扩大保险覆盖面。

  在实施步骤上,首先从人工林入手,给予扶持;从林业保险入手,培养和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政策性林业保险补贴制度中,林农和林业企业要承担部分保险费用,以保费补贴带动保险意识的提高,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险制度的操作上,科学设计免赔额或免赔率,使林农和林业企业自担部分损失,在提供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增加和提高责任意识;建立林业巨灾风险基金。

  农业保险立法需配套政策支持 记者:我看见您提交的提案中有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立法的,您是怎样看的?

  吴焰:在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通过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有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保障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

  农业保险法应主要涵盖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强制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领域划分、农业保险的风险状况、保障风险和保障水平、保险费及其分担机制等基本内容。另外,农业保险立法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基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特征,应在农业保险立法的同时提供财政、再保等各项配套支持措施。包括制定配套的保险费和管理费分担机制、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优惠规定、资金运用规范、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扶持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农业保险顺利运转,共同形成农业保险的立法基础。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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