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大事记

2008年03月11日16:20  来源: 上海金融报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劳动部颁布《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相继颁布。

  □2005年5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

  □2005年8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名单。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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