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生: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再保险业责无旁贷

2008年03月08日12:24  来源: 证券时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再集团董事长刘京生: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再保险业责无旁贷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一场罕见的低温、雨雪与冰冻灾害,将触目惊心的“巨灾”与安稳和谐的“保险”这两个名词再次紧密搭配,同一个新兴行业“再保险”一起,展现在国人视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再保险业责无旁贷。”在新一届全国政协会议上,新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京生接受证券时报专访,开门见山地代表所在的行业向政府建言。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日益迫切

  据来自民政部2月26日的最新消息,南方雨雪冰冻灾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刘京生委员说,从灾害保险理赔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一方面,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保险的各项功能和作用,超常规地快速开展保险理赔服务,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仍然很低,在直接经济损失中占比尚不足1.1%,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这说明保险的覆盖面很低,尤其是与社会对保险的巨大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然而巨灾保险赔付却是微乎其微。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损失2042.1亿元,相应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左右,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这次雨雪冰冻灾害进一步反映出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凸显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刘京生向记者透露,在本次政协会议期间,他将履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职责,向大会提交《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地位》、《关于推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改进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等提案。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适逢其时

  刘京生介绍,成熟的巨灾保障机制应分为三个层次:政府的基础应急机制、保险行业的补偿机制与慈善等民间救助。政府应急一般在快速反应层面,补偿最大的应该是第二层的保险补偿,民间救助只是起到补充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巨灾保障机制现状却是政府应急为先,民间救助为主,保险赔偿最落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比较有限,社会捐助与民政救济远不能够满足灾后重建的大量资金需求。只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才能够建立起巨灾保险的长效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小巨灾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

  刘京生认为,我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方面已有长时期的理论研究,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尚未建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多家保险公司积累了不少开拓巨灾保险业务的经验;国外比较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已经被介绍给中国的保险业,因此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适逢其时。

  首先,巨灾保险的社会需求增大。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危害程度越来越大;而同时社会财富的集中程度也越来越高,社会对巨灾保险的需求日益强烈;其次,保险公司的实力日益强大。我国已有保险公司102家,截至2007年12月底,保险资产超过2.9万亿元;再次,政策支持的力度越来越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都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去年出台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责任编辑:和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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