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

2008年03月05日14:53  来源: 保险研究  


  (二)现存业务的价值

  现存业务的价值等于可分配利润的现值,可分配利润来源于现有业务。通常使用一系列风险贴现率来计算可分配利润的现值。

  现存业务的价值与内含价值是有可比性的,尽管并购交易中的贴现率总体来说比计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内含价值的贴现率高得多。买方与卖方在对现存业务进行估价时的主要差别来自于精算假设的不同(经常存在于风险贴现率中),以及交易风险的觉察(也存在于风险贴现率的选择中),还有税收政策的不同和任何可能的买方可预见的成本的节约。

  (三)新业务的价值

  新业务的价值是用来衡量并供给公司创造新价值的能力的,这也可用来考虑特许权或品牌价值。此价值通常使用一系列风险贴现率来计算。新业务分为两种:一是在现在运行的、由目前已具备的分销能力产生的业务基础上产生的新业务;二是在新业务和/或新的分销渠道基础上产生的新业务(或是其它可以替代的分销渠道)。

  通常来说,新业务产生的已被认知的价值是引起竞标有巨大差异的原因,也是区分买方与卖方期望值的原因。假设在卖方评估中采用专业技术并拥有一个效率市场,谈判通常会围绕已被认知的新业务价值进行。

  1.已具备的分销能力的价值

  对已具备的分销能力的新业务的价值等同于新业务中可分配利润的现值,这种可分配利润来源于现有业务线的新业务增长。这种价值是公司现有分销结构和能力的隐含的价值所在。

  2.可替代的分销渠道的价值

  衡量一个公司目前已具备分销能力产生的价值并不足以衡量在市场中其品牌价值。一个公司可能不会利用它的名气,通过新业务或新渠道打入新市场。精算师和交易专家一样,都开始意识到分析新业务价值与可替代分销渠道在全面评估其价值中的重要性。结合在目前已建立的销售渠道基础上产生的新业务价值和分销能力,就可得到公司的品牌价值。

  确定可替代分销渠道的价值需要一种微妙的平衡。尽管公司的出让方可以利用多种机会来向买方展示其现有的客户数据库、已具备的分销能力或品牌识别价值,买方并不想出钱购买他们感觉是用技术及智力资金创造的无形价值。如果合理评估可替代分销价值的话,它可以为卖方创造巨大的价值。但如果操作不好,就会夸大预计保费收入和(或)过于乐观的利润边际预计,从而降低评估报告的可信度甚至破坏整个公司营销过程,甚至会在购买者的预期和竞标者对于机会、风险及其他相关价值创造的因素的认知之间制造一条鸿沟。


(责任编辑:茹珊珊)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我来说两句
谁在说
用户名: 密码:   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热点
商讯
热点新闻
热门评论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