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与否引争议 女儿坠楼身亡父母状告保险公司败诉
26岁的宋某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后宋某从其所住17层住房高空坠落身亡。宋某的父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住房贷款余额20余万元。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宣判。一中院以宋某的父母已经在事发后与银行、保险公司签订了三方赔偿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由,驳回了宋某父母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住房贷款余额的诉讼请求。
26岁的宋某以个人抵押商品房贷款方式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新悦家园一套商品房,贷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行情,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1万元。
2003年5月28日,宋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太保北京分公司为宋某承保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该保险单所附条款为太保北京分公司通用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条款。宋某依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2005年7月9日,宋某在其租住的北京市朝阳区美景东方小区17层的房屋中,酒后坐到窗台外的空调外挂机上,后坠楼死亡。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中记载:死者宋某,女,26岁,黑龙江省人,其母在厨房做饭亲眼看见其女从17层楼跳下,初步了解可能是因感情破裂导致自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在死者宋某心血管中检验出乙醇,其含量为182.8mg/100ml,结论为:宋某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休克死亡。
2006年8月3日,太保北京分公司为甲方、昌平建行为乙方、宋某的父母为丙方签订了三方赔偿协议,该协议载明:丙方同意甲方将保险赔款共计87117.22元直接支付给乙方,赔偿支付完毕后,视为甲方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义务。甲、乙、丙三方均在协议上加盖公章或签字,宋某父母在该协议上还标注了“我女儿不是自杀”的字样。该协议签订后,太保北京分公司与昌平建行之间履行了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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