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生:建立巨灾保险制 再保险业责无旁贷
作者:张泰欣刘京生认为,在构建巨灾保险制度上,政府可以发挥很多积极作用。首先,政府可以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由于具有小概率、大损失的特点,在国际上普遍采用政府支持的方式。我国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仅是原则性的。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政府积极提供包括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的支持,尽快出台巨灾保险法,加快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的发展。
其次,政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支持和直接介入,并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管理,从而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
最后,在模式选择上,可以集思广益,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刘京生举例说,美国从1956年开始实行的洪水保险计划,其每年的洪水保险保费收入高达16亿美元,销售大约434万份保单,洪泛区社区投保率高达90%。
刘京生还表示,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等机构抓紧协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效地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不仅是急需的,也是可行的。
再保险业责无旁贷
谈及再保险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进程中的作用,刘京生说,再保险既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要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技术优势。
国务院从我国金融发展安全战略高度出发,2006年12月8日批复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再集团注资40亿美元,通过做大做强再保险业,支持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再集团积极配合政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仅有良好的意愿,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相信随着公司下一步公开发行上市,中再集团参与和推动巨灾保险发展的实力和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发挥的作用也会更大。”刘京生说。
据悉,在本次政协会议期间,刘京生将向大会提交《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地位》、《关于推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改进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等提案。他还建议,政府目前还需加强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实现管理方式和资金技术的创新,尽快建立国内的洪水、干旱、风灾、冰冻等保险风险的巨灾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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