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并表监管 偿付能力新规箭在弦上
2008年02月19日06:5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冰
作者:陈冰即将发布的<规定>中,保监局将主要承担偿付能力监管中的6项职责,分别是: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执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确保其在分支机构得到严格履行;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风险;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为适应保险公司集团化和综合经营的趋势,<规定>中,保监会将对保险集团实施并表监管,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集团的控股股东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实施全面并表。
知情人士介绍,保监会将着手出台关于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集团所属各类企业亦将纳入并表监管范围。规范对象不仅包括国有独立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保险集团,还包括保险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投资,以子公司或合营企业方式进行业务扩张或综合经营的情况。通过建立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更便于规范保险集团组织架构、内部股权安排、对外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行为,有利于及时识别和防范保险业的综合经营风险。
此外,<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负责,要求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组织体系等。
知情人士称,2008年,保监会将把对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到现场检查的范围。
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保监会即将采取责令增资、责令办理分保、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使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限期达标,并将监管措施向公司董事会和主要股东通报。而对于管理不善、恶性竞争导致偿付能力无法改善的公司,将采取更严厉监管措施。
上述人士称,所谓"更严厉监管措施",不排除对此类保险公司实施市场化退出。
此次全保会,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亦谈到2008年将发布并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作。该人士分析称,建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不良保险公司探索市场化退出路径。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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